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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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30种中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多种中症重疾限给付一次,不同中症重疾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30种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多种轻症重疾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重疾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确诊时的保单年度为第1至20个保单周年日前,给付比例50%基本保额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经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16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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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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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豁免 |
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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